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一帆君
2022-09-11
来源:一帆财税

摘要: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怎么办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开具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

  1.选择我要办税下的“发票使用”,点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右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下的在线办理。

  2.在发票信息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后点击查询,系统会自动带出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以及报税时间、纳税申报时间,点击下载就可打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啦。

  6.丢失发票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吗?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需要区分发票的类型,然后通过以下方法补救: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是先复印存根联,然后拿到公司盖章,再之后交给客户入账;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办法是先把存根联复印,然后交给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局,等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好在发票丢失那天刊登遗失声明,方便寻回丢失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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