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就是指当大家要想购房、落户口、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觉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沒有达到享受相对待遇的要求,因此需要补缴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保证能够具有相对的社保权益。
一、补扣,就是说之前应当扣的,只是没扣,重新扣回来。产生补扣通常状况会在每一年的年中,因为年中时上一年的社平工资就出来了,社保的缴费基数是依据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制定睥,这种就需要把本年至社平工资出来时期内月份的应扣未扣款进行补扣。
例如:2010年的社平工资现在还没出来,假如5月份出来变成5000的话,那社保四险的*低缴费基数就是说5000的40%,即2000元。这种1-4月份所有*低缴费基数低于2000元的在职员工的保险就会被补扣,按2000元的*低基数-1-4个月实际的基数再乘以相对的比例进行补扣。
二、补缴是针对个人的,比如你2010年1-4月份都在工作,只是没上保险,从2010年5月份开始,你上保险了,只是想把1-4月份的保险也缴上,这就要“补缴”。当期社保多交了要收特殊业务办理程序,通过这个程序向社保中心申请,讲明多交的理由,能够把多交的金额退回来。
社保补缴就是指因为某种原因造成社保几个月沒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
补缴时效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通常状况下,补缴保险的期内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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