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
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终结论就是,
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
爱怎么用就怎么用,
不需要交税。
真的是这样吗?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
我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
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
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财务人
也不严格把关的话,
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是两个!
1、某公司,老板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户里“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2、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一帆财税提醒您!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
这么做是致命的!
会怎么处罚呢?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
*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政策依据: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那老板想和公司借钱,怎么办呢?
借款形式: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借款提醒:
一般来说,老板从公司借款,这样做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老板从公司借款是为了生产经营,可提供相关发票证明
2、老板是为了个人原因借款,必有正当借款合同,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需要归还给公司,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
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
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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