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
例如:
三、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的,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下列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四、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五、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总结:以上内容为外文字母的英文商标近似审查判断,你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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