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高不超过3万元。
二、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社保补贴按我市当年度*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三、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0000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给予初创企业补贴(以同一初创企业申请初创补贴的合伙人或股东,*多不能超过10人)。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
四、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高不超过500元(每年*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大学生(包括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的,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认定载体以及市、区**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高不超过650元(每年*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一种贷款贴息政策: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
补贴标准:**创业担保贷款,在深圳创业的个人*高可贷30万,合伙经营*高可贷300万。三年到期还本后,可享受**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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