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深圳市创业补贴汇总来啦!

一帆君
2019-11-15
来源:一帆财税

一、深圳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人群:

1、毕业5年内大学生 (不限户籍)

2、深圳本地的在读学生或者办理休学学生(不限户籍)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不限户籍)

4、登记的失业人员(限深户)

5、退伍军人(限深户)

6、随军家属(限深户)

7、残疾人(限深户)

8、港澳居民

创办的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

按照**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

按照**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标准: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给予*高50万元的资助。


(六)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补贴标准:

个人*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可按每人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高为5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七)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

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核、颁发合格证书的,可申请相应补贴。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补贴为每人*高1000元;参加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为每人*高2500元。此外,可按每人5000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0名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自主创业人员再次参加同类创业培训项目或交流学习的,不予补贴。

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每项补贴只可申请享受一次。‍

申请时间:随时可申请。


二、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

1、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②残疾高校毕业生

③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生即可申请,每人可领2000元补贴申请。

申请时间:随时可申请。


三、创业项目收集和补贴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本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的要求,符合服务、经营模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需求。

2、创业项目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限制项目。项目持有人应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

3、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4、创业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5、项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业项目一年以上。

6、已经入库并享受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的项目,不再受理。

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入库的项目持有人应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贴。‍

申请时间:随时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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