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看了一则关于一起商标驳回的案件~
怎么回呢?先放一张图,给大家
图为商标申请详情图,申请人湖南省一个人申请“武大郎”商标在25类 服装;童装; 内衣; 驾驶员服装; 雨衣; 戏装; 鞋; 帽; 袜; 领带; 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类似群2501;2502;2503;2504;2505;2507;2508;2509;2511;2512。
申请日期2019年7月30日,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该商标被驳回了,原因是什么呢?请看下图:
根据驳回通知书发文可知该件商标的驳回原因,即因“武大郎”为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可能在很多人意识中,想到武大郎只会想到水浒里面那个吆喝着、个头矮小卖着烧饼的老实人。小编一查,没想到在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中真的记载了武大郎的革命事迹。
那么文中的《商标法》第十条**款(8)项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款(8)项规定 凡是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浪影响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该种审查结果也属合情合理。
借鉴: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保护的情形下,知名且有一定成就的人名,不易用作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