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香港财政预算案中,宽减2019/20课税年度100%利得税(上限20,000元),为企业减负!与此同时,投资者们重点关注在香港的利得税怎么看?两级制该如何分?
本文中,一帆财税通过20个问答,为您做简要讲解!
20个问题为你解答利得税两级制
A1: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A2: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请参阅以下的第3题。
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A4:是。该纳税实体就来自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5:实体指自然人、团体、法律安排;法律安排包括:法团、合伙和信托;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立实体。
(3)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
(3)有权享有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资本或利润,即属控制另一实体。
A8:两级制利得税率并不适用于该纳税实体。该纳税实体的所有应评税利润将以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在某个课税年度选择了两级税率,税务局局长可以两级税率向其征税。
A9:被提名的实体可以在其利得税报税表(适用于法团和合伙业务)或个别人士报税表(适用于独资经营业务)中声明其业务在有关课税年度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且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有关选择一经作出,于该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10:不可以。在同一个课税年度,只有在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情况下,该实体的选择才会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11:除税务条例另有规定外,纳税实体的全部应评税利润将按税率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
A12:不适用。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立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只适用于其中一个已作出选择的独资经营业务。其他独资经营业务(及其他有关连实体)将按税率15%或16.5%课税(按情况而定)。
A13:纳税实体必须声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为了行政上的方便,纳税实体可以在报税表中声明其业务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A14:如果个别人士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其应缴税款是以所有来源的合计入息(包括来自非法团业务的利润)按累进税率计算。由于在分类评税下,个别人士可提名他/她其中的一项业务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因此,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计算的税款可能会高于以分类评税方式计算的税款。
如条件符合,该香港付款人可在有关利得税报税表中声明该人士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然而,该人士以该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义课税的应评税利润,当中只有不超过2百万元可在有关课税年度按两级制利得税率中较低的税率课税。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给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时应假定该人士是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并扣存足够的款项支付税项。
A17:合伙业务的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将按较低的7.5%或8.2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高于二百万元限额的应评税利润将按较高的15%或16.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在适用的情况下,该二百万元限额会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法团合伙人及非法团合伙人。
A18:不可以。
A19:可以。税务条例中关于反对及上诉及退还税款的条文均适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