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企业马上要注销了,账面上还有50万元存货,我能否低价销售了?
答复
可以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疑问二
低价销售了,是否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
答复
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参考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参考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