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行政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3.《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含业务负责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我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 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我局0.5天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4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我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关于存量机构过渡办法的规定
按照《深圳市全面实施代理记帐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推进会》的会议精神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深财会〔2020〕40号),福田辖区2020年11月15日前,已完成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而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我市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的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注册地所属区级财政部门申领许可证书。对经审核不具备执业条件的机构,或逾期不申领许可证书的机构,由各区财政部门提示其申请取消其代理记账业务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上述存量机构将采取电话预约现场审核的方式办理,请符合条件中介机构于办公时间致电0755-82918390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请带齐公告第三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到福田区财政局(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院区委大楼十楼1019室)进行现场审核。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我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我局记入其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