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 .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4、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B .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更改后的营业执照。
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分局办理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
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
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