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资金300万元,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等3项目申报!

一帆财税
2019-06-24
来源:www.yfcsgw.com

关于2019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截止时间:7月17日


资助金额:*高300万元


一、项目内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资金资助。


  

二、认定与资助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为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建设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三)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深圳××众创空间”。其它级别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批准建设部门要求命名。


  

三、申请条件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5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30%的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五)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六)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七)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在孵化企业租赁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 6 家;

  

(五)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六)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不低于总收入的30%;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八)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至少有2个以上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九)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四、资助标准

  

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资助,孵化器资助金额*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三年投入运营经费(剔除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运营经费包括场地租金以及设备费、会议费等符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五、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将作为绩效评价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绩效考评成绩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0-79分之间为B等级,70分以下为 C等级。A等级补助50万元,B等级补助30万元。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获得***、省级认定或者资助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获得***、省级备案或者资助的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于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按照每培育一家*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于成功培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奖励,按照一项*高5万元的标准,同一众孵化器、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关于开展2019年南山区大型双创活动备案的通知


受理时间:常年申报


资助方式:政策


一、备案主体

  

拟开展大型双创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

大型双创活动须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等形式。


  

二、备案条件

  

大型双创活动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活动在南山区内举办;

  

(二)活动具有一定规模;

  

(三)大型双创活动须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

  

(四)活动在官方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自媒体除外);

  

(五)活动主题符合国家、省、市、区双创发展战略;

  

(六)活动内容丰富,层次多,类别全,特征明显。


关于开展2019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7月30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在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产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三、推荐上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不超过该地区2018年度纳入火炬统计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的5%,超出名额推荐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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